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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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車與架車 定圓行駛 直線平衡駕駛 斑馬線

坡道行駛 交岔路口 鐵路平交道 直線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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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線平衡駕駛 車道寬40公分長15公尺(得複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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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道路交通法規已於96年11月1日開放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可比照小型汽車路權可行駛市區 快車道及上快速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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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道路開放(原則開放,例外禁止) 二、路權享有與小型汽車相同路權但如違規方面與小型汽車處相同罰款外 三、尚有特別注意之事項 1.在同車道上併行或超車罰 3,000~6,000 元 2.蛇行或穿梭行駛或以危險方式駕車罰 18,000 元 3.駕駛人或載座人未配戴全面式安全帽罰 600~1,200 元 4.停車格只能停在汽車格內。 5.前車距離最起碼保持2秒以上車距。 6.當時速60公里時應保持30公尺。 當時速70公里時應保持35公尺。 當時速80公里時應保持40公尺。 7.在快速公路上超速罰3,000~6,000元。 8.在轉彎、變換車道、起步、停車等動作之前10秒鐘應先使用方向燈。 |
騎乘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比照小型汽車處罰:
| 項目 | 依據條款 | 罰鍰(新臺幣) |
| 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 | 5400元~10800元,並禁止其行駛,牌照吊銷 |
| 號牌遺失或破損未重新申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1款 | 300元~600元,責令改正、補發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
| 經通知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 | 900元~1800元,經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 |
| 未依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9款 | 6000元~12000元當場禁止其駕駛 |
| 行駛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最低速限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 | 3000元~6000元 |
| 行駛快速公路同車道併駛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 | 4000元~6000元 |
| 行駛快速公路未開亮頭燈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6款 | 3000元~6000元 |
| 行駛快速公路未開車道超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7款 | 3000元~6000元 |
| 行駛快速公路違規行駛路肩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 | 4000元~6000元 |
| 行駛快速公路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配戴全面式安全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 | 1200元 |
| 行駛快速公路途中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規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 | 1200元 |
| 行駛國道高速公路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4項 | 3000元~6000元 |
|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 | 600元~1800元,記點1點 |
| 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 | 1800元~3600元 |
| 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 | 2700元~5400元,記點3點 |
| 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 | 900元~1800元,記點3點 |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 | 900元~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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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交通部 |
全台灣各地人士均可來報名
遠途學員假日照常服務
交通:如由花蓮、台東、宜蘭、基隆、苗栗來的學員可搭火車直達樹林
(花蓮-樹林 或 台東-樹林)到樹林站(前站)下車
(1)換藍35公車在「和平街口」站牌下車即達本班
(2)由火車站也可步行(10分鐘達)
(3)也可坐火車到樹林站下車後打電話叫本班派車到車站接您
來本班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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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考官由本班教練及監理所派員來監考![]()
| 本班大型重型機車採用全新HONDA CB400和BMW F650GS考試車訓練,學員安全上更多一層保障。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核准台北區第一家增辦機車訓練班 | |
| 本班大型重機(550cc以上)為北縣 市首家通過原車原場地 考照駕訓班。 | |
| 一般普通重機(50cc-249cc)在北台灣地區第一家經政府核准(目前唯一)可以在本班用原車原地路考,不必到監理所考照。 |
設計成全省最好考的場地並在加速直線路段加鋪
高速公路高科技專用柏油防滑(止滑作用)路面安全有保障
並在十公尺煞車距離內加設雨棚(類似公車候車亭)下雨天不怕積水
(全台灣獨家設有安全措施)
使用象牌高級輪胎(防滑,抓地力強)
大型重機考驗科目合格標準
路考(駕駛技術):滿分100分,70分及格。
| 路考考驗項目 |
評 |
扣分標準 |
| 一.取車與架車 | 1.起步發動前取車,或完成各考驗項目停車熄火 | 32 |
| 之架車時間超鍋30秒。 | ||
| 2.單邊側向架車或取車。 | 32 | |
| 3.取車倒地或架車倒地。 | 32 | |
| 二.直線平衡駕駛(得複試乙次) | 1.直線平衡駕駛通過時間低於7秒。 | 32 |
| 2.車輪壓管線或腳著地。 | 32 | |
| 三.定圓行駛 | 1.順逆時鐘方向各繞一圈,車輪壓管線。 | 16 |
| 2.行駛中腳著地。 | 32 | |
| 四.直線煞車 | 1.在指定停車前未換至三檔或時速未達30公里以 | 32 |
| 上。 | ||
| 2.停車時超越停止線。 | 32 | |
| 五.鐵路平交道 | 1.不停車察看或闖越平交道。 | 32 |
| 2.在平交道上熄火或停車。 | 32 | |
| 3.停車時前輪超越停止線。 | 32 | |
| 六.坡道行駛 | 1.不依規定車道行駛。 | 32 |
| 2.上坡道途中熄火,下滑或倒地。 | 32 | |
| 3.下坡道途中熄火或排空檔或倒地。 | 32 | |
| 4.上下坡道任意停車或腳著地。 | 16 | |
| 七.斑馬線 | 1.不減速停車或讓行人優先通過。 | 32 |
| 2.停車時前輪越過停止線。 | 32 | |
| 八.交岔路口 | 1.不遵守號誌指示,搶黃燈、闖紅燈。 | 32 |
| 2.紅燈停車時前輪越過停止線。 | 32 | |
| 九.環場道路駕駛 | 1.行駛途中熄火。(得連續扣分) | 8 |
| 2.行駛途中單腳著地。(得連續扣分) | 8 | |
| 3.行駛途中雙腳著地。 (得連續扣分) | 16 | |
| 4.未按規定換檔。 (得連續扣分) | 16 | |
| 5.不依規定路線行駛或壓管線或撞安全島。 | 32 | |
| 6.肇事、滑倒。 | 32 | |
| 十.其他技術操作(同一小項得連續扣分,本項目扣分最高不得超過18分) | 1.起步急衝顫動。 | 2 |
| 2.離合器操作不當。 | 2 | |
| 3.油門控制不當。 | 2 | |
| 4.煞車不當。 | 2 | |
| 5.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 2 | |
| 6.方向把手使用不穩。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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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灣駕訓班界(只有10位,太順是其中的一位) 與交通部監理所主考官(最先)同步取得 大型重機教練及考官資格太順指導技術當然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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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考試注意事項※
(一) 大型重型機車
1.不必筆試 。(但考550cc以上駕照者)
2.路考應攜帶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與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其他證件不可
。
3.考試當日請服裝儀容整齊,備齊護具、安全帽,不可穿著拖鞋或涼鞋。
4.凡本班結訓學員,路考均使用本班車輛,原場地考照。
5.保持輕鬆,以平常練習心情應考。
(二) 普通重型機車
1.考普通重型機車者,如已領有輕型機車駕照或汽車駕照者,不必考筆試。
2.不識字者,本班特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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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順汽車駕訓班 | |
| 報名專線 (02) 8686-8161 台北縣樹林市八德街11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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